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112-07-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