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專業律師,法庭上的攻防是您的強項,但面對年度稅務時,您是否也曾對這些問題感到「法條之外」的困擾:「執行業務所得」到底怎麼報才合法又省稅?什麼是「部頒費用率」?「書審純益率」又是什麼?我的收入一定要被扣繳嗎?更重要的是,那些辛苦支出的辦公室開銷,究竟哪些才能被國稅局認可為「合規費用」?
律師的所得性質與一般薪資完全不同,申報方式的選擇(獨資、合署或合夥)直接決定了您的節稅空間。如果不懂國稅局的勾稽機制,不僅可能發生「判決所得歸戶錯誤」的冤枉事,還可能因為漏報了「非訟收入」而面臨罰鍰。
一、 選擇律師事務所組織型態:稅務路徑大不同
- 獨資: 由律師個人獨立經營,所得在扣除必要成本後,全數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負責人本人不得領取薪資或列報伙食費,以避免重複扣除。
- 合署: 多位獨立律師共用空間,但各自擁有獨立統編、獨立承接案件並各自申報所得。共同支出(如房租、水電、行政人員薪資)需依「合署契約」載明之比例分攤扣除。
- 合夥: 眾人共同經營並共用單一統編。事務所計算總利潤後,按「合夥契約」比例分配盈餘給各合夥人。合夥律師若有實際執行業務,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水準下核實列報。
| 組織型態 | 稅務處理重點 | 負責人限制 |
|---|---|---|
| 獨資 | 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 | 負責人不得領取薪資或列報伙食費。 |
| 合署 | 獨立統編、獨立接案。 | 共同支出需依「合署契約」比例分攤並留存憑證。 |
| 合夥 | 單一統編,按比例分配利潤。 | 合夥律師可列報薪資(需於契約載明且符合同業水準)。 |
二、 收入認列與勾稽:善用 XCA 憑證掌握非訟收入
律師所得申報的精髓在於「收付實現原則(現金基礎制)」,即實際收到報酬時才認列所得。然而,實務上國稅局端常依據法院的「結案判決年度」自動歸戶,這往往與律師實際收款時間存在落差。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或漏報風險,建議採取以下實務對策:
1.國稅局公佈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當律師未依法記帳或無法提供足夠證明時,國稅局會依照每年度公布的標準來核計收入。以 113 年度標準為例,這也是國稅局對律師收入的「底線」認定:
-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下同)四萬元,在縣三萬五千元。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萬元,在縣九千元。
- 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千元,在縣四千元。
- 登記案件:每件五千元。
- 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萬元,在縣一萬六千元。
- 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萬元,在縣三萬五千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萬元,在縣一萬五千元。
- 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萬五千元,在縣三萬五千元。
- 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2. 應對「判決年度歸戶」:備註案號是關鍵
國稅局常依據「結案判決年度」認定所得歸屬,容易導致「預收酬金」與「判決年度」產生時間差,引發重複勾稽風險。
- 策略(事前備註): 在申報收入明細時,務必在備註欄加註「法院案號」,主動協助國稅局勾稽申報軌跡。
- 救濟(事後更正): 若遭錯誤歸戶,需提供收款證明(如存摺/匯款紀錄)、委任書及收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定律師執行業務所得時,原則上,應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得改依受委任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受委任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
3. 預防漏報神器:申請 XCA 組織憑證
許多律師會忽略非訟案件的收入,建議一定一定申請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 以進行精準對帳。
- 操作流程:
- 前往「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 (XCA)」申請憑證。
- 申請完成後,發函給所屬律師公會辦理聯結。
- 效用: 完成聯結後,報稅時即可下載查詢「非訟案件」的收入資料,確保帳上紀錄與國稅局資料庫同步,從源頭降低漏報補稅的風險。
4. 防止受僱律師歸戶錯誤
國稅局系統有時會將判決書上的承辦律師視為所得人,造成受僱律師被誤課稅。
- 關鍵動作: 事務所應在每年 2 月底前,向國稅局遞交「受僱律師承辦案件明細表」。
- 目的: 明確告知國稅局該案件所得應歸屬於「事務所」而非受僱律師個人,避免受僱律師收到不正確的稅單。
三、 所得計算方式:部頒標準 vs. 帳載核實
律師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帳務健全程度,從以下兩種計算方式中擇優適用:
1. 財政部頒定費用率(未設帳)
當事務所未設置帳簿或無法提供完整費用憑證時,國稅局會依據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費用率來推算所得額。其標準如下:
- 一般案件收入: 費用率為 30%(即所得額佔收入的 70%)。
- 政府政策案件(法扶、義務辯護): 費用率提高至 50%,鼓勵律師參與公益。
- 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費用率為 100%(補助款全額沖抵支出,無所得產生)。
- 利息與其他收入: 費用率為 0%(需全額列入所得計算)。
2. 帳載數核實申報(設帳)
如果事務所具備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處理,且實際成本(如高額租金、員工勞退、軟體授權)超過收入的 30%,則建議採「核實申報」,您可以從以下三種基準中擇一適用:
- 按「書審純益率」標準申報: 依照財政部各年度公布之書審純益率標準計課。(113年度為35%)
-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 參考事務所過往穩定的獲利水準。
- 排除極端值:前三年的純益率,若有低於6%者,要先剔除再求平均值
- 除非,營業額達㇐定金額且今年申報值、前三年平均值誤差在1%內
- 適用要件:
- 依前三年平均純益率,計算自行調整金額欄課稅所得額,需高於帳載金額欄核算所得額
- 亦即,帳載金額欄位的純益率,要低於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才可以用
- 依「帳載數核實申報」: 最精準反映事務所經營實況的方式,確保每一分支出都能抵稅。
3.申報程序:
- 先於【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計入,填註合夥比例
- 再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的所得資料欄位中登入
四、 常見費用扣除的限制與規範:核實申報的節稅關鍵
若律師事務所採「核實申報」,各項開支必須與業務相關,且需符合國稅局的限額規範。以下整理出律師最常遇到的費用認列重點:
(資料來源: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1. 人事與薪資支出
- 獨資/合署: 不得列報個人薪資及伙食費,以避免重複扣除之不公。
- 合夥: 須在「合夥契約」載明薪資,且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內核實認列。
- 受僱人員: 須領有扣繳憑單,且金額需與「薪資調查表」記載一致。
2. 辦公室租金
- 自有房屋: 獨資負責人若使用自有房屋執業,不得列支租金。
- 合署/合夥特殊情況: 若租用其中一位參與律師的自有房屋,則可列支租金(須辦理扣繳)。
- 住辦合一: 執業地址與住所相同時,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或由國稅局依實況核實認定)。
3. 出差旅費
- 出差需備妥「差旅報告單」。
- 膳雜費限額:負責人 700 元/日、員工 600 元/日。
- 注意: 若報支金額超過限額,超出的部分應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 交通費認列原則: 應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收據、票根或發票為憑核實認列。
- 大眾運輸憑證:
- 高鐵/台鐵: 需留存票根或電子票證報銷憑證。
- 飛機: 需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存根。
- 計程車資核實認定: 律師往返法院或客戶處常需搭乘計程車,國稅局准以「出差人證明」(詳列日期、起訖點、案號及事由)為憑核實認定,不受一般膳雜費限額限制。
- 必備文件: 必須備妥載明日期、地點、訪談對象、訴訟案號及出差目的之「差旅報告單」,以證明該筆交通支出與業務直接相關。
4. 交際費與廣告費
- 交際費: 針對「特定對象」之公關建立,限額為執行業務收入之 5%,超額將被剔除。
- 廣告費: 針對「不特定對象」之宣傳(如媒體邀稿、法律講座),則無金額上限。
- • 交際費(有金額限制): 針對「特定人」支出。旨在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改善周邊獲利環境(如招待特定客戶、醫師參與研討會)。
- • 廣告費(無限制): 針對「不特定人」支出。旨在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之宣傳。
5. 折舊、修繕與水電雜項開支
- 資產認列:
- 律所購置固定資產,應填具【財產目錄】
- 金額超過 8 萬元且耐用年數 2 年以上者(如自用車輛、大型影印機)需提列折舊。自用車輛限額為 250 萬元。
- 折舊費用:依法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採直接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
- 房屋(折舊):
- 所有權登記在律師名下,但用於律所業務,仍可列折舊費用
- 依律所的使用面積比例,分攤當年度折舊費用;或折舊費用的1/2列支
- 車輛(折舊):
- 所有權登記律師名下,用於執業的車輛,仍可列折舊費用
- 2004/1/1之後的自用乘人小汽車,總成本限額NTD250萬
- 實際購置金額/使用年限>NTD250萬/法定耐用年限,導致折舊費用超限,超限剔除
- 房屋(折舊):
- 修繕費: 修繕固定資產(購買小額短效的固定資產)限耐用年數未滿 2 年,或金額在 8 萬元以下者可一次列支。
- 水電瓦斯費:
- 未過戶,但實際由律所執業所使用,在提出具體證明後,即可列支
- 若與家庭合用且無法明確劃分,相關費用通常以 1/2 認列。
- 電話費:
- 電信事業載有律所抬頭的收據
- 若電話屬執業律師所有,用於事務所業務但尚未過戶,導致電信收據抬頭與律所不相符,提出具體證明之後,即可列支
- 書報雜誌: 購置六法全書、法律期刊等專業書籍可列支;休閒刊物則不可。
6. 其他必要費用
- 複委託費: 委託副代理律師或鑑價機構之費用。須有合約與扣繳憑單,且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之報酬。
- 職工福利:
- 限額為收入之 2%。
- 限舉辦全部員工的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
- 全員參加之旅遊免計員工所得;特定員工補助則應併入薪資課稅。
五、 行政負擔與法規義務:除了所得稅,您還需注意這些
法律事務所除了年度的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外,日常營運中還扮演著「扣繳單位」的角色,需承擔以下行政義務:
1. 扣繳義務 (Withholding Tax)
事務所作為給付人,在支付特定費用時須代為扣繳稅款並申報:
- 薪資與租金: 支付員工薪資、房東租金時,需依規定扣繳(境內居住者通常為薪資按表或 5%、租金 10%)。
- 複委託費(副代理費): 委託其他律師或鑑價機構時,需取得收據並辦理扣繳申報。
- 須於時限前繳稅並申報: 每月給付後的 10 日內需繳清扣繳稅款,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完成年度彙報。
2. 印花稅 (Stamp Tax)
律師執行業務收受銀錢所開立的收據,屬於印花稅法規範的「銀錢收據」:
- 稅率: 應按金額貼用 4‰(千分之四) 的印花稅票。
- 省力對策: 若收據量大,建議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省去逐張貼票、銷花的困擾。
3.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nd Generation NHI)
事務所作為「投保單位」,需負擔額外的社會保險成本:
- 雇主負擔: 當月支付的薪資總額超過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事務所須針對差額繳納 2.11% 的雇主補充保費。
- 個人扣取: 若支付給非所內投保的律師(如複委託)或個人房東之租金達門檻,亦需代扣個人補充保費。
結語
律師事務所的稅務規劃不只是為了節稅,更是為了「合規」以降低被查帳的風險。不論規模大小,依法設置並留存帳簿憑證是基本義務。想了解更多關於「執行業務所得」的申報細節,或需要客製化的事務所帳務建議嗎?歡迎加 LINE @ 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