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開立發票的規定

過去,在路邊常見的自動販賣機,如投飲料機或收停車費的機器,通常都是以月或年結的方式總開統一開立發票。因此,當民眾購買飲料或支付停車費時,通常不會即時拿到發票。而國稅局在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所有自動販賣機,包括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的機器,必須即時開立發票給購買者。也就是說,從那時起,每次購買飲料或食品,都應該能夠拿到統一發票。

法源: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一、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於下列期限內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其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1、營業人使用之自動販賣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2、營業人使用之自動販賣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為什麼有這項新規定?

新規定的主要理由在於,這是因為現代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的功能,因此取消了以往的匯總開立方式。輔導期間的規定則根據自動販賣機的取得時間有所不同。

輔導期間

此外,函示中還提到了輔導期間:

  • 若自動販賣機在1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即所謂的舊型機器),輔導期間為至116年12月31日止。
  • 若在111年之後取得,則輔導期間為一年,需在111年年底前完成相關規定。

結論

  • 以往自動販賣機採取匯總開立發票的方式。
  • 從111年1月1日起,自動販賣機必須逐筆開立發票。
  • 輔導期間: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型自動販賣機輔導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111年後取得的自動販賣機輔導期間為一年。

公司帳務處理除了開發票外還有許多會計及稅法需要注意,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又有許多細節,若不了解會計及稅法建議最好委由會計師代為處理。當然若企業主們具備更多財稅基本觀念,和會計師討論未來的營運發展及租稅規劃就更為順利!歡迎找我們討論跟諮詢~

主機服務:金城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