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違約金和賠償款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是容易讓人搞混的問題。我們先來了解違約金和賠償款在性質上的不同….
違約金與賠償款的區別
從法律角度來看,違約金和賠償款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 賠償款:主要用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具有恢復損害的功能。因此,賠償款不屬於銷售行為的範疇。在實務中,因違反交貨約定對一方造成損害所收取的賠償款,並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 違約金:一種對違反約定所造成懲罰的行為,旨在懲罰違約一方,而非補償另一方的損失。由於違約金不具填補損失的性質,因此視同銷售行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解釋令

依照上述國稅局的解釋函令來整理一下:
賠償款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不屬於銷售行為,不需開立發票;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屬於銷售行為,需開立發票。
- 賠償款是填補損失,不需開立發票。
- 違約金是懲罰行為,需開立發票。
但實質上是否開立發票仍要看實質上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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