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財政部在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將網紅課稅做更明確的規範,本文會介紹網紅課稅的最新規定,網紅何時需辦理稅籍登記? 網紅課稅稅率為何? 網紅所得的分類、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網紅要成立行號或公司?
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紅經濟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現象。隨著網紅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國稅局早已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於112年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 240萬元、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
財政部公告完整網紅課稅作業規範: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最新法規公告重點整理(2025年9月)
一、網紅稅籍登記要件(網紅何時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
網紅若具備以下任一條件,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 在我國有 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有 營業牌號;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 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銷售額 ≥ 新臺幣 10 萬元/月;勞務銷售額 ≥ 新臺幣 5 萬元/月)。
二、哪些網紅收入會被納入課稅規範?
- 網紅把創作或內容(影音、圖文等→ 表演勞務)授權給平台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使用。
- 平台透過廣告主或觀眾付費獲得收入(如廣告收入、訂閱收入),再分潤給網紅。
- 網紅直接與平台簽約,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三、網紅收入、平台分潤如何課營業稅?(白話整理版)
如果想看文言文版本 點我
1.平台從廣告主拿到的收入
- 台灣平台收台灣廣告主的錢:不管觀眾在哪裡,都要課 5% 營業稅(但查定課稅營業人 → 1%)。
- 台灣平台收境外廣告主的錢,或 境外平台收台灣廣告主的錢:
- 觀眾在台灣:營業稅 5% (但查定課稅 1%)。
- 觀眾在境外:可以用 零稅率。
- 境外平台收境外廣告主的錢,但觀眾在台灣 → 一樣要課 5%。
👉 簡單來說:只要觀眾在台灣,廣告收入大多要課稅。
2.平台從付費觀眾拿到的收入
- 台灣或境外平台 → 台灣觀眾付費:5% 營業稅(查定課稅 1%)。
- 台灣平台 → 海外觀眾付費:適用 零稅率。
👉 所以訂閱制、斗內、會員費,如果付費觀眾在台灣,基本上要課稅。
3.網紅從平台拿到的分潤收入
- 台灣網紅與台灣平台合作:不管觀眾在哪裡、付費或免費 → 營業稅 5%(查定課稅 1%)。
- 台灣網紅與境外平台合作,或 境外網紅與台灣平台合作:
- 觀眾在台灣:營業稅 5%。(查定課稅 1%)
- 觀眾在海外:可以適用 零稅率。
- 境外網紅與境外平台合作,但觀眾在台灣:原則上要課稅,不過財政部為了簡便,規定境外網紅 免辦稅籍登記、免報繳營業稅。
👉 重點:境內網紅收境外平台的錢,也要看觀眾在哪裡!
小結:只要觀眾在台灣,基本上就要課稅;觀眾在海外,大部分可以用零稅率。
- 廣告收入 → 看「平台在哪裡」+「觀眾在哪裡」。
- 付費收入 → 看「觀眾在哪裡」。
- 分潤收入 → 看「網紅/平台在哪裡」+「觀眾在哪裡」。
零稅率 ≠ 不課稅,而是 課稅但稅率是 0%。
換句話說,這筆交易仍需 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只是適用的稅率為 0%。
文中舉例:若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通過境外平台(例如 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收入如 65 元,其中有 80% 的觀眾位於境內(52 元)→ 這部份要照國內觀眾部分繳營業稅(依稅率不同可為 5% 或查定率 1% 等情況),剩餘 20% 的收入(13元)因觀眾在境外,可以適用零稅率。
輔導期間 :115年6月底前主動補繳不會被罰
- 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申報繳納在同年 7 月 15 日前),為輔導期間。
- 在此期間,如果網紅或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等,有未遵守行為者,若為初次且因為對規定不清楚等疏忽情形,免於被處罰(免依營業稅法第45、51、52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結論:
財政部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重點包括:
- 稅籍登記要件:境內網紅若具備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有僱員協助處理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須辦理稅籍登記。
- 起徵點:貨物銷售為新臺幣 10 萬元/月,勞務銷售為 5 萬元/月。
- 分潤性質勞務收入課稅:若網紅從平台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而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國內,該部分收入需繳營業稅;觀眾在境外者,則可適用零稅率。
- 輔導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為輔導期,此期間若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有違規但若為初次疏忽者可免予罰則,建議主動補報補繳。
如果你是網紅或經營自媒體:
- 建議先檢視收入來源(廣告 vs 分潤 vs 付費觀眾)。
- 再確認觀眾分布(境內 vs 境外)。
- 趁著 輔導期到 115 年 6 月底,主動檢查並補報補繳,才能避免日後被追稅或罰款。
網紅該成立行號還是公司?怎麼選比較好
如果網紅的收入規模已經達到上面所述財政部規定需要稅籍登記的條件,就要評估哪一種形式比較適合自己:行號或公司。除了繳稅以外,兩者在 法源、股東人數、責任承擔 上都有差異,沒有絕對的好壞,端看經營規模與未來規劃。下面這張表格,幫大家快速比較:
完整內容參考:開公司還是行號如何選擇?公司和行號有什麼不同?
種類 | 行號 | 公司 |
---|---|---|
名稱不同 | 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法源依據 | 商業登記法 | 公司法 |
名稱專用姓 | 同縣市不得重複 | 全國不得重複 |
股東或出資人責任 |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股東就其出資額或股份富有限清償責任 |
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1% (國稅局核定) 非小規模營業人:5%? | 5% |
營所稅 | 無,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5%~40%) | 20%(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免稅) |
暫繳申報 | 免申報 | 應申報 |
未分配盈餘 | N/A(因強制分配) | 加徵5%,隔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
股東人數 | 獨資:1人合夥:2人 | 有限公司:1人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 |
組織轉換 | 行號不得變更為公司; 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 有限公司得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 但得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相互轉換 |
(供參考)網紅課稅114年9月10日前課稅相關內容
本文內容撰寫於 114年初,當時法規尚未明確規範。
目前財政部已於 114 年 9 月 10 日 公布最新規定,大部分爭議點也都有答案囉。
既然文章都寫了,就留下來給大家參考,並已在各段落中穿插補充最新規定,方便對照閱讀。。
網紅所得八大分類
網紅的收入來源多種多樣,遠超過傳統藝人。除了傳統的廣告代言和贊助收入,網紅還可以通過直播打賞、聯盟行銷、商品銷售等方式獲得收入。財政部委託進行了一項研究,將網紅所得分為八大類。包括:平台廣告分潤、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通告活動、付費訂閱、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販售周邊商品等。這八大所得的分類該如何課稅,目前依照財政部委外的研究報告如下:
獲利模式 | 綜合所得分類 | |
---|---|---|
1 | 平台廣告分潤 | 權利金所得 |
2 | 付費訂閱 | 權利金所得 |
3 | 廣告業配 |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其他所得 稿費(網紅自由發揮) |
4 | 通告活動 | 薪資所得 其他所得 |
5 | 廣告點擊獎金 | 其他所得 |
6 | 販售周邊商品 | 營利所得 |
7 | 平台支薪 直撥打賞 |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其他所得 |
8 | 電商導購 直播帶貨 |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
這些分類包括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和權利金所得等。簡單來說,廣告分潤、平台付費訂閱被認定為權利金所得,而自行開發商品的銷售收入則被歸類為營利所得。廣告業配、通告活動、直播帶貨若為廠商主導且無須自付盈虧被認定為薪資所得。無法歸類的就是其他所得。
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
境外所得及境內所得認定問題
網紅的收入來源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因為海外所得是併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免稅額750萬元),不太會繳到稅,目前台灣最多人使用的平台包括Instagram、Youtube、Facebook都位在境外,曾有網紅認為這些網路平台都是國外公司,認為這些平台的廣告分潤應是境外所得(即計入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而非境內所得(直接計入綜所稅)。
但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需判斷網紅的勞務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如果都是在境內拍攝影片、剪輯及上傳,仍然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要課稅。
成本費用扣除問題
網紅收入的來源很多,沒辦法歸屬於各類所得的都被列為其他所得,其實這對網紅非常不利,主要是其他所得的成本費用必須自行舉證。稅務專家也對這方面有以下建議:
- 網紅應偏向執行業務所得,因其可扣除必要成本。
- 其他所得對網紅不利,因其需自行舉證必要成本。
- 財政部需提供明確指引,幫助網紅正確申報所得與支出。
依最新規範,網紅若透過 YouTube、Twitch 等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須依觀眾所在地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
- 境內觀眾: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5%;小規模查定課稅營業人為1%)。
- 境外觀眾:可適用零稅率。
網紅成立工作室能節稅嗎?
對於收入高的大型網紅,建議成立行號或公司,目前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若個人帳戶過多金流入帳,根據網紅的所得都是用AI查稅,如果哪天被查列為個人綜合所得要自行舉證所得來源及成本費用,對於網紅稅務管理而言非常不利。如果有行號或公司,上面這些所得及成本費用就變得單純許多,更可以合法節稅。
2025 年 9 月財政部最新公告已明確規範:
若符合 固定營業場所、雇用員工 或 網路銷售額達到起徵點(貨物 10 萬元/月、勞務 5 萬元/月),即須辦理稅籍登記。
另規定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 為「輔導期間」,若尚未登記或開立發票,建議主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何時須做設籍登記?
依目前稅法規定,
- 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就要去做稅籍登記
- 銷售額達20萬要開發票!(公司組織不管銷售額多少都要開發票)
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
- 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工作室)在台灣境內。
- 具備營業牌號。
- 僱用員工協助處理銷售或業務事宜。
- 當月透過網路銷售收入達到起徵點(貨物 10 萬元/月,勞務 5 萬元/月)。
簡單列表如下
每月營業額 | 稅籍登記 | 開立發票 | 營業稅稅率 |
---|---|---|---|
銷售貨物<8萬元 (114年1月起 10萬元) 銷售勞務<4萬元 (114年1月起 5萬元) | 有實體店面:要 網路銷售:暫免辦 | NA | NA |
銷售貨物8~20萬元 (114年1月起 10~20萬元) 銷售勞務4~20萬元 (114年1月起 5~20萬元) | 要 | 小規模營業人:不用 非小規模營業人:要 | 小規模營業人:1% (國稅局核定) 非小規模營業人:5% |
銷售貨物、勞務≧20萬 | 要 | 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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