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紅經濟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現象。隨著網紅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 240萬元、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本文會介紹網紅所得的分類及課稅方式、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網紅何時該成立行號或公司?
網紅所得八大分類
網紅的收入來源多種多樣,遠超過傳統藝人。除了傳統的廣告代言和贊助收入,網紅還可以通過直播打賞、聯盟行銷、商品銷售等方式獲得收入。財政部委託進行了一項研究,將網紅所得分為八大類。包括:平台廣告分潤、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通告活動、付費訂閱、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販售周邊商品等。這八大所得的分類該如何課稅,目前依照財政部委外的研究報告如下:
網紅八大類所得如何課稅
獲利模式 | 綜合所得分類 | |
---|---|---|
1 | 平台廣告分潤 | 權利金所得 |
2 | 付費訂閱 | 權利金所得 |
3 | 廣告業配 |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其他所得 稿費(網紅自由發揮) |
4 | 通告活動 | 薪資所得 其他所得 |
5 | 廣告點擊獎金 | 其他所得 |
6 | 販售周邊商品 | 營利所得 |
7 | 平台支薪 直撥打賞 |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其他所得 |
8 | 電商導購 直播帶貨 |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
這些分類包括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和權利金所得等。簡單來說,廣告分潤、平台付費訂閱被認定為權利金所得,而自行開發商品的銷售收入則被歸類為營利所得。廣告業配、通告活動、直播帶貨若為廠商主導且無須自付盈虧被認定為薪資所得。無法歸類的就是其他所得。
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
境外所得及境內所得認定問題
網紅的收入來源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因為海外所得是併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免稅額750萬元),不太會繳到稅,目前台灣最多人使用的平台包括Instagram、Youtube、Facebook都位在境外,曾有網紅認為這些網路平台都是國外公司,認為這些平台的廣告分潤應是境外所得(即計入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而非境內所得(直接計入綜所稅)。
但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需判斷網紅的勞務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如果都是在境內拍攝影片、剪輯及上傳,仍然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要課稅。
成本費用扣除問題
網紅收入的來源很多,沒辦法歸屬於各類所得的都被列為其他所得,其實這對網紅非常不利,主要是其他所得的成本費用必須自行舉證。稅務專家也對這方面有以下建議:
- 網紅應偏向執行業務所得,因其可扣除必要成本。
- 其他所得對網紅不利,因其需自行舉證必要成本。
- 財政部需提供明確指引,幫助網紅正確申報所得與支出。
網紅成立工作室能節稅嗎?
對於收入高的大型網紅,建議成立行號或公司,目前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若個人帳戶過多金流入帳,根據網紅的所得都是用AI查稅,如果哪天被查列為個人綜合所得要自行舉證所得來源及成本費用,對於網紅稅務管理而言非常不利。如果有行號或公司,上面這些所得及成本費用就變得單純許多,更可以合法節稅。
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何時須做設籍登記?
依目前稅法規定,
- 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達8萬/勞務達4萬時,114/1/1起變更為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就要去做稅籍登記
- 銷售額達20萬要開發票!(公司組織不管銷售額多少都要開發票)
簡單列表如下
每月營業額 | 稅籍登記 | 開立發票 | 營業稅稅率 |
---|---|---|---|
銷售貨物<8萬元 (114年1月起 10萬元) 銷售勞務<4萬元 (114年1月起 5萬元) | 有實體店面:要 網路銷售:暫免辦 | NA | NA |
銷售貨物8~20萬元 (114年1月起 10~20萬元) 銷售勞務4~20萬元 (114年1月起 5~20萬元) | 要 | 小規模營業人:不用 非小規模營業人:要 | 小規模營業人:1% (國稅局核定) 非小規模營業人:5% |
銷售貨物、勞務≧20萬 | 要 | 要 | 5% |
成立行號或公司可以參考:開公司還是行號如何選擇?公司和行號有什麼不同?
如果您看完還是不知道到底要不要繳稅? 是否要做營業登記的小網紅大網紅,可以加入 Line@ 諮詢喔!!
想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