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要繳稅嗎?網紅收入如何課稅?網紅成立工作室能節稅嗎?(114年更新)

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紅經濟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現象。隨著網紅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 240萬元、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本文會介紹網紅所得的分類及課稅方式、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網紅何時該成立行號或公司?

網紅所得八大分類

網紅的收入來源多種多樣,遠超過傳統藝人。除了傳統的廣告代言和贊助收入,網紅還可以通過直播打賞、聯盟行銷、商品銷售等方式獲得收入。財政部委託進行了一項研究,將網紅所得分為八大類。包括:平台廣告分潤、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通告活動、付費訂閱、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販售周邊商品等。這八大所得的分類該如何課稅,目前依照財政部委外的研究報告如下:

網紅八大類所得如何課稅

獲利模式綜合所得分類
1平台廣告分潤權利金所得
2付費訂閱權利金所得
3廣告業配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其他所得
稿費(網紅自由發揮)
4通告活動薪資所得
其他所得
5廣告點擊獎金其他所得
6販售周邊商品營利所得
7平台支薪

直撥打賞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其他所得
8電商導購
直播帶貨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這些分類包括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和權利金所得等。簡單來說,廣告分潤、平台付費訂閱被認定為權利金所得,而自行開發商品的銷售收入則被歸類為營利所得。廣告業配、通告活動、直播帶貨若為廠商主導且無須自付盈虧被認定為薪資所得。無法歸類的就是其他所得

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

境外所得及境內所得認定問題

網紅的收入來源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因為海外所得是併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免稅額750萬元),不太會繳到稅,目前台灣最多人使用的平台包括Instagram、Youtube、Facebook都位在境外,曾有網紅認為這些網路平台都是國外公司,認為這些平台的廣告分潤應是境外所得(即計入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而非境內所得(直接計入綜所稅)。

但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需判斷網紅的勞務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如果都是在境內拍攝影片、剪輯及上傳,仍然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要課稅

成本費用扣除問題

網紅收入的來源很多,沒辦法歸屬於各類所得的都被列為其他所得,其實這對網紅非常不利,主要是其他所得的成本費用必須自行舉證。稅務專家也對這方面有以下建議:

  1. 網紅應偏向執行業務所得,因其可扣除必要成本。
  2. 其他所得對網紅不利,因其需自行舉證必要成本
  3. 財政部需提供明確指引,幫助網紅正確申報所得與支出。

網紅成立工作室能節稅嗎?

對於收入高的大型網紅,建議成立行號或公司,目前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若個人帳戶過多金流入帳,根據網紅的所得都是用AI查稅,如果哪天被查列為個人綜合所得要自行舉證所得來源及成本費用,對於網紅稅務管理而言非常不利。如果有行號或公司,上面這些所得及成本費用就變得單純許多,更可以合法節稅。

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何時須做設籍登記?

依目前稅法規定,

  • 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達8萬/勞務達4萬時,114/1/1起變更為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就要去做稅籍登記
  • 銷售額達20萬要開發票!(公司組織不管銷售額多少都要開發票)

簡單列表如下

每月營業額稅籍登記開立發票營業稅稅率
銷售貨物<8萬元
(114年1月起 10萬元)
銷售勞務<4萬元
(114年1月起 5萬元)
有實體店面:要
網路銷售:暫免辦
NANA
銷售貨物8~20萬元
(114年1月起 10~20萬元)
銷售勞務4~20萬元
(114年1月起 5~20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不用
非小規模營業人:要
小規模營業人:1% (國稅局核定)
非小規模營業人:5%
銷售貨物、勞務≧20萬5%

成立行號或公司可以參考:開公司還是行號如何選擇?公司和行號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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