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可能會透過法院拍賣或執行程序取得一些有用的資產。例如,當某些人欠稅或罰款時,他們的資產可能會被強制拍賣。這些拍賣不僅限於自然人參與,營業人也可以參與並取得與業務相關的貨物。然而,營業人在這些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是否能作為進項扣抵,這邊文章有詳細說明~
法源依據
台財税字第11004659951號
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時,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
1.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繳款收據影本。
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說明
法院在進行拍賣時,本身並不是營業人,所以不會開立發票。因此,當營業人支付給法院的這些款項時,是否能夠進行進項扣抵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實際上,這些拍賣中已經包含了營業稅,因此這些費用理論上是可以進行進項扣抵的。
進項扣抵所需文件
如果營業人想要進行進項扣抵,必須準備以下文件:
- 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營業人需要填寫並提交這份表格。
- 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 繳款收據影本。
- 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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